(本案請先上傳已加蓋公司大小章之攜帶保稅工廠產品(原料)出口(或復運進口)申請書後始得申辦)
請准予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申請辦理。
請保稅工廠承辦單位人員線上申請後,列印加蓋公司大小章之申請書紙本一聯,加註﹝線上申辦案號:○○○○○○﹞,張貼於貨物外箱,並由出口攜帶人於出境前,將手提貨物親送出口地稽查海關,供其依申請書所列申辦案號辦理線上到貨註記,並由監管海關查明後自行銷案。
隨身攜帶出口之保稅產品(原料)攜帶復進口時,應持憑原「攜帶保稅工廠產品(原料)出口(或復運進口)申請書」,向進口地海關報驗進口。
說明:(請扼要敘明,100字以內)